截至2019年末,保險資管產品余額2.76萬億元,其中債權投資計劃1.27萬億元、股權投資計劃0.12萬億元、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1.37萬億元。
辦法重點包括如下內容:
1、募集方式:堅持保險資管產品的私募定位,放開“零售端”發行。
即主要面向保險機構等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也可以向符合合格投資者要求的自然人非公開發行。
2、非標投資:組合類產品投資非標存在35%的限制
同一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管理的全部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投資于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余額,在任何時點上不得超過其管理的全部組合類產品凈資產的35%。關于非標定義仍然在征求階段,具體參見筆者之前本公眾號解讀《孫海波:12問最嚴非標資管新規!如何認定同業借款、協議/結構性存款、票據、SPV、份額轉讓?》。
3、投資范圍:可以投資ABS、非標債權,未明確禁止信托計劃
總體上,放松了ABS,可以投資銀行間和交易所交易的ABS產品,也沒有明確禁止投資信托計劃。
根據資金來源不同,其投資范圍也不同:險資投資的保險資管,其投資范圍應嚴格遵守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管規定;非險資投資的保險資管,其投資范圍與其他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范圍基本保持一致。
4、產品銷售:可以代銷
可以自行銷售,也可以代銷,代銷的機構正式稿拓展到所有的金融機構以及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而征求意見稿則僅限于銀行業和保險業金融機構。互聯網渠道是否允許未明確規定。意味著其他金融機構比如券商也可以作為合格代銷機構。
從實踐情況來看,目前保險資管產品主要采用自行銷售的方式,基本上不存在委托第三方機構代理銷售的情況。對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而言,如果采用委托第三方機構代理銷售的方式的,銷售渠道的建立、銷售行為的管理等都將成為需要面對的重大挑戰。
筆者認為是銀保監會后續可能將保險資管和銀行理財子的渠道一體化。
5、投資顧問:私募基金或被排除在外
要求“接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并具有專業資質”,這意味著只能是持牌金融機構才能做投顧,私募基金或將被排除在外;
6、發行程序:進一步簡政放權,注冊或登記
將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由首單核準改為登記。同時要求保險資管產品發行應當在銀保監會認可的機構履行注冊或者登記程序。
2013年,債權投資計劃發行由核準制改為注冊制;2018年,簡化了股權投資計劃發行的注冊程序。本次新規進一步簡政放權,將保險資管產品的管理方式統一調整為注冊或登記方式。
7、風險準備金:和資管新規一致
增加了風險準備金的要求,計提規則和資管新規保持一致。正式稿刪除了征求意見稿風險準備金關于“不足以賠償上述損失的,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使用其固有財產進行賠償”的規定,更突顯資管產品財產獨立的特性。
8、配套細則:
下一步將在《辦法》的基礎上,分別制定配套細則包括①債權投資計劃,②股權投資計劃,③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的配套細則,細化監管標準,提高監管政策的針對性。
9、合格投資者
新規就保險資管產品的合格投資者稍微較征求稿做了擴展。
新規關于合格投資者的規定來看,與資管新規保持了一致。尤其和征求意見稿比,新增了社保、企業年金、其他持牌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管產品,和證監會以及銀行理財的資管規則基本一致。
10、刪除統一賬戶體系要求
正式稿刪除“投資者應當以自己名義在登記交易平臺設立的統一賬戶體系中開立賬戶。”
因版權限制,詳情詳見文章:資管新規保險細則來了!10大要點解讀!